1. 借书时请出示本人的借书证,由本人直接到书架上取书,看过不借的书请放回原位。
2. 借书期限为15天,到期图书如需继续借阅者,办理续借手续可续借15天,否则,按逾期处理。续借可到馆续借或电话续借,续借电话:3768335。
3. 所借图书请按期归还。每本书过期一天交滞还费0.1元。
4、文献遗失、损坏规定
(1) 对盗窃文献资料行为,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并追回原资料,如无原资料,按原资料价十倍罚款。
(2) 遗失文献资料者,以同样版本实物赔偿为原则。无法赔偿同样版本的,按原价的5倍现金赔偿。
(3) 读者若用铅笔批划、涂改书刊,要求借书人擦净,并予以批评教育;若用圆珠笔、钢笔、毛笔等勾画、涂改或撕掉插图,丢失其他附件时,视情节罚款原书价2倍。污损严重、影响文献继续使用者,按遗失条款处理。
(4) 撕毁文献,按原价五倍赔偿。